关于公布市区政府定价管理的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价管〔2017〕53号
发布时间:2017-09-22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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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群众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6〕173号)精神,在2016年对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市物价局对《江苏省定价目录》授权定价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再次清理,现将清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为居民供水、供气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详见附件)。
  二、对已经取消、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供水、供气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次清理意见,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原淮价工〔2005〕88号、89号和淮价工〔2009〕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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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