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淮财综[2017] 22 号
发布时间:2017-07-04  字体:【  】  【关闭窗口】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及驻淮单位,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20号),我们重新编制了《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版)》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取(含为国家、省代收)的截止2017年5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除经营服务性收费外,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17年6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已正式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有权审批立项收费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一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审批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价格部门备案。市有关部门和市直及驻淮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和公示工作。
  六、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版)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2017年6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