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淮安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价费〔2017〕80号
发布时间:2017-12-19  字体:【  】  【关闭窗口】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我们制定了《淮安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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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淮安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6]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有偿获得污染物排放指标,并可以对富余的排污指标依法有偿转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省环境质量状况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淮安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主要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初始分配价格)、交易价格(再分配价格)、回购价格以及交易服务价格。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指政府将排污指标依法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价格。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排污权交易形成的价格。
  排污权回购价格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排污单位富余的排污指标有偿收回时的价格。
  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向排污权交易供需双方提供排污权交易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根据不同行业在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差异,在省定价格基础上实施差别价格,并动态调整。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由排污权交易主体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条件等自由竞价形成。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情况,参考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确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第九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回购污染物取得排污权时所缴纳的有偿使用价格,考虑年限折旧,并以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通过社会资本建设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交易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以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按阶梯式费率计征,由排污权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根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价格确定,并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对缴纳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以在排污权有效期限内申请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已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对于交易的排污指标,排污费由受让方按照实际排放量依法向具备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缴纳。
  第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实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情况。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指标所有单位排污行为的执法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